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容器。活禽、活畜应当在特定的封闭区域内宰杀,并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