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设置重大节日道路灯光、景观区灯展、楼体灯饰、大型电子屏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和周边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定时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