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临街招牌、路牌、展示牌、橱窗、广告栏、宣传栏、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门头牌匾、灯箱、雕塑等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牢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