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