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然失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