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