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