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实施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