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太谷传统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