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太谷传统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