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修缮、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