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