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同意:

(一)在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