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同意:(一)在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二)设置宣传促销点、举办商品展销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