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挖掘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单次开挖面积不达十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