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挖掘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