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