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