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九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