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急救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支持医疗急救事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