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及时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