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瑶医医院、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瑶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瑶医诊室(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