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瑶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每两年举办一次瑶医药学术研讨会和瑶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瑶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