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科学划定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