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