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