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