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已修改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四)未按照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