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或者补交。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