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或者补交。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