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