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