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用总额。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