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市政设施管网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