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