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区义务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