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政、电力、电信、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或者养护中产生的渣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