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