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