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杆、管、箱等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