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