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