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区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安全鉴定的其他施工区周边房屋。
对受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因工程建设造成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