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和历史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