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甘南牦牛藏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产学研有机结合,开展甘南牦牛藏羊优良品种选育及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的推广,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