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品种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种场、保护区销售、推广使用的甘南牦牛藏羊种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时,应当附具种畜场出具的种畜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甘南牦牛藏羊种畜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种畜标识。生产甘南牦牛藏羊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