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依法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甘南牦牛藏羊种畜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