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制度,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