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带离犬只;拒不带离的,收容犬只,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