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强制接种、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不采取措施并不及时报告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