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强制接种、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不采取措施并不及时报告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