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内养犬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