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