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